申請對象 : 具備以下條件者得申請本計畫獎助(勵)學金
(一)新住民:
1.現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 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有戶 籍者。
2.且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碩士班及博士班(不 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者。但申請新住民 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 低收入戶者除外)。
(二)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2.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 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 2 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三)以上如遇有特殊情形,視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