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 特教組長 - 輔導室公告 | 2026-04-14 | 點閱數: 55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一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指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有顯著困難。其困難並非因感官損傷、智能障礙、情緒行為障礙等個人因素,或語言、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在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寫字、書寫表達或數學運算等基本學業能力顯著低於年級水準。
三、前款所定基本學業能力顯著低於年級水準,經由一般教育所提供之有效介入仍無明顯改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 376735100E_1150088559_print.pdf
    1) 376735100E_1150088559_print.pdf
:::

網站翻譯

 

好站連結

[ more... ]

會員登入

:::

桃園生生喝鮮乳

第59屆畢業典禮

ˋ ㄈㄣ ˋ ㄊㄧㄢ ˊ ㄧㄥ   
膺,胸膛; 表示一個人為正義之不伸而激起的憤慨,充滿胸中。

計數器

今天: 3232
昨天: 148148148
總計: 376253376253376253376253376253376253

行動 QR Code

請掃此 QR Code 可連至此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