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本府婦幼發展局115年1月28日桃婦康字第1150001986號函辦理。 |
| 二、 | 請貴校(園)主動提醒幼兒家長,應定期帶幼兒至兒童發展篩檢合約院所接受兒童發展篩檢服務,以利及早發現發展遲緩或相關問題,提升本市幼兒整體健康與照護品質。 |
| 三、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於114年推動未滿7歲幼兒新增6次「兒童發展篩檢服務」 透過接受標準化篩檢工具找出關鍵原因,期能早篩早發現,掌握療育契機,篩檢方案補助對象說明如下: |
| (一) | 補助對象:具健保身分之6至10個月、10個月至1歲6個月、1歲6個月至2歲、2至3歲、3至5歲、5至未滿7歲幼兒,各補助1次篩檢服務,可配合幼兒預防保健執行。 |
| (二) | 攜帶「兒童健保卡」及「兒童健康手冊」至特約院所進行兒童發展篩檢服務。 |
| 四、 | 有關「兒童發展篩檢服務」相關資訊可至https://dowcd.tycg.gov.tw/News_Content.aspx?n=16982&s=1323191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