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5月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45600986號函辦理。
二、依114年5月1日修正發布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 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8條第1項規 定,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 時,知悉教保相關人員或其他人員對幼兒疑似有幼兒教育 及照顧法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1項各款、第29條第1 項第1款、第30條第1項,或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 13條、第14條第1項各款、第33條第1項行為之一時,除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通報外,應立即通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三、依114年5月1日修正發布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 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第8條、第9條 修正條文規定略以,知悉疑似違法事件之教保相關人員, 倘行為人為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之董事、監察人,或 上開人員之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者,應逕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爰修正旨揭通報表單。
四、請貴校(園)確依上開規定及修正後通報表單辦理,並於 知悉相關疑似違法事件後於24小時內立即以電話傳真或其 他科技設備將旨揭通報表(如附件)傳送至本府教育局, 同時務必電話聯絡本府教育局確認,並至社會安全網-關懷 e起來網站完成通報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