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737號函辦理。
二、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學校之處理結果不服提出申復,因申復決定非行政處分,渠對申復審議結果不服,依教育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741A號解釋令(本局113年11月1日桃教學字第1130107594號函諒達)之規定,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於通知申復審議結果時,應依性平法第39條規定教示提起教師申訴,以避免教師誤提訴願致逾申訴提起時效,影響教師救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