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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總務主任 - 總務處公告 | 2024-10-08 | 點閱數: 66
 
 
 

壹、場地設施管理及租用要點

一、目的:本校為充分發揮校內場地設施使用功能,並增進社區學校間的互動性,共同致力於地區藝文、社教的功能提升,且兼顧校園安寧及設備安全,教學與行政正常運作下,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桃園市政府 106 年 4 月 12 日府教設字第 1060080542 號函辦理。

三、使用範圍:本要點所稱校內場地設施,係指B2地下禮堂、運動場、視聽教室、樂活運動教室、專科教室及普通教室。

四、使用時間:例假日全天以非上班時間,不影響師生教學為原則,若遇本校活動則暫停之

1.全日:8:00-17:00

2.半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五、對象:一般社區民眾、社團及機關團體等。六、場地使用管理原則:

  1. 教學優先原則:不影響本校教學活動及各項教學之進行。
  2. 學校社區化原則:以辦理社區之體育、社教、藝文活動為原則,其活動性質及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章及善良風俗。
  3. 學校本位管理原則:本校場地使用不得辦理宴會酒席、喪事告別式及各選舉造勢活動,及其他有營利之事項。

七、申請程序:

    1. 使用人、社團或機關團體除情況特殊外,應於一週前填寫申請表向本校總務處事務組提出場地租用申請。
    2. 申請文件經本校核准後,應即繳交相關使用費、保證金,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後,經學校總務人員查明確無毀損情形及場地整潔復原後無息退還。
    3. 辦妥租用手續後,若欲變更使用用途內容,應事先提出變更申請,否則收取一半已繳之保證金。

八、場地使用安全及復原:

  1. 場地使用單位需全權負責使用當時之場地及人員之安全。
  2. 使用單位人員當天需負責場地清潔復原工作;超過租用時間場地整潔未復原,本校則逕行聘請清潔人員整理清潔,核實報支,清潔費用從場地保證金扣除。
  3. 場地、校舍暨器材設備若因使用而致毀損,使用人須照價賠償。
  4. 活動中嚴禁生火、燃放煙火、鞭炮等違反公共安全及秩序之情事。
  5. 使用單位或人員所有之各種自備器材、設備,須於當天撤除,場地應回復原狀。
  6. 除特殊必要且徴得學校同意外,不得任意使用租用範圍以外之場所、設備或器材。
  7. 佈置會場運送器材之車輛若需進入校園,須事先申請(請洽總務處事務組)。
  8. 除佈置會場運送器材外,汽機車應停放在停車場或校外,不得進入校園其他場所。

活動期間若發生治安問題或火警事件,使用單位應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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