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場地設施管理及租用要點
一、目的:本校為充分發揮校內場地設施使用功能,並增進社區學校間的互動性,共同致力於地區藝文、社教的功能提升,且兼顧校園安寧及設備安全,教學與行政正常運作下,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桃園市政府 106 年 4 月 12 日府教設字第 1060080542 號函辦理。
三、使用範圍:本要點所稱校內場地設施,係指B2地下禮堂、運動場、視聽教室、樂活運動教室、專科教室及普通教室。
四、使用時間:例假日全天(以非上班時間,不影響師生教學為原則,若遇本校活動則暫停之)。
1.全日:8:00-17:00
2.半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五、對象:一般社區民眾、社團及機關團體等。六、場地使用管理原則:
七、申請程序:
八、場地使用安全及復原:
活動期間若發生治安問題或火警事件,使用單位應負完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