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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 - 幼兒園公告 | 2024-01-02 | 點閱數: 76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2月22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173377號函辦理。
二、有關幼兒園園長資格規定之作業流程,說明如下:
(一)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第6條第1項業明定園長服務年資採計規定,同條第4項亦定有服務年資事實證明文件,係基於學前教育機構人員更迭頻繁,為使教保服務人員服務年資舉證順遂,爰規定其服務年資證明應由服務之幼兒園開立,或得檢附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核發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又為確保其為合法合格之人員,爰定明相關資料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其服務事實。
(二)園長之進用與管理,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基於園長有跨縣(市)轉調服務之情形,倘曾於一縣(市)之幼兒園擔任園長,再至其他縣(市)之幼兒園擔任園長職務,考量其業經前一縣(市)政府確認其服務年資並核定園長資格,為簡化行政流程,檢具曾擔任
園長之相關佐證資料即可,免再附服務年資證明重新審核。
三、有關園長代理人員之進用順序說明如下:
(一)依據112年3月1日修正施行之教保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略以,幼兒園園長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應優先以具教保條例第6條規定資格之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代理,並依組長(但組長由職員兼任,且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代理)、教師或教保員
之順序代理。
(二)前開規定係考量教保條例第6條第1項業有明定幼兒園園長資格,爰公、私立幼兒園園長職務出缺時,仍宜由具園長資格之專任教保服務人員優先代理。惟考量幼兒園進用具園長資格之代理人員,確有困難情形,爰於112年2月27日修正發布教保條例施行細則,明定倘未覓得具園長資格者,仍應依序由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之組長、教師或教保員代理之,以符實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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