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2年6月12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78092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以下簡稱教保準則)第11條規定略以,「...(第2項)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並告知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第3項)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
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第4項)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載方式用藥。」幼兒園若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請勿私自提供幼兒藥品。
三、另重申教保準則規定意旨係為確保幼兒用藥安全,爰定明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包括託藥制度、託藥程序及用藥之注意事項,請貴校(園)確實督導教保服務人員務依前開準則規定辦理託藥事宜。
四、請貴校(園)提升教保服務人員安全教育知能,將用藥安全觀念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以建立幼兒安全之生活習慣及行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編製之安全教育相關教材電子書及教具電子檔已置於全國教保資訊網/課程與教學/參考資料/教材/安全教育議題,請鼓勵教保服務人員自行下
載運用。
五、園內倘有違法提供幼兒用藥情事,請務依緊急事件處理機制妥處,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3條規定,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以維護幼兒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