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112年4月21日桃教幼字第1120035064號函諒達暨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辦理。
二、相關法規如下: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規定略以:「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並依同法同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二)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1條規定略以:「……(第2項)幼兒園應訂立託藥措施,並告知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第3項)教保服務人員受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委託協助幼兒用藥,應以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為限,其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第4項)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載方式用藥。」。
三、邇來鄰近縣市發生幼兒園人員不當對待幼兒事件,本局重申幼兒園負責人及園長應善盡督導之責,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應秉持專業知能及技巧,提供招收幼生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之教保服務,絕不容許不當對待或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相關規定情事,本局並將不定期稽查。倘若發生不當對待情事,本局將依法嚴懲、移送司法單位,絕不寬貸。
四、餘請悉依本局前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