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4月28日臺教國署幼字
第1120056699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國教署學前教育組相關業務,國教署擬於112學年度
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教師至該署臺北辦公室擔任
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小型規模
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
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12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
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羅斯福
路一段97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口)
(四)辦理業務:學前教育行政、課程教學、學前特殊教育相
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貴校(園)函轉並擇優推薦教師,並請教師於112年5月
15日(星期一)前以電子檔寄送簡歷表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
(e-j379@mail.k12ea.gov.tw),將另案個別通知面試事
宜。
四、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
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