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旨揭條文增訂第2項至第4項,規定應高等考試各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及格人員,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年限三分之一,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且原服務機關就該指名商調應優先考量。
二、又實務如遇有刻意安排子女居住地據以調任或其他窒礙情事,則應函知銓敘部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俾利相關單位蒐集案例,以適時作成相關釋例。